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