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场地、设施具有特殊要求,不宜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场所办理的。

推动国家垂直管理的政务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