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