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