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