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