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