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