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