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免疫。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