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