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