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省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专利执法条件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专利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