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对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