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成果的实施和运用。被授予知识产权的单位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使创新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规范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鼓励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实施和运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