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