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