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十条有效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