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