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