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十五条有效业主需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