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成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成员。执行成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