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