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