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