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