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买卖合同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