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