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