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九条有效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