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