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县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