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