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