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公民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公民也应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