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保护、客流疏导、现场秩序维护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抢救人员,修复受损设施设备,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