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的条件。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