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的条件。

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