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园林、户外广告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需要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