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