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