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取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浚河道(日常维护、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

(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