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