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未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信息或者运行维护档案资料不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