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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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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