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