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