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