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