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