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市场主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