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第五章 乡村法治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