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