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采取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等措施,优先采用国家和省鼓励使用的节水产品和设备。经营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